热线电话:

021-37005396

13916800902

公司治理中的股权转让纠纷
公司治理中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刘律师,021-37005396
  上海某贸易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其中一股东辞去总经理职务,离开上海去北京开拓业务,公司另外聘请了总经理。去年,公司经济效益很好,在公司的股东一致通过决议,将离开的股东股份平均转让给其余股东,意在防止该股东享有参加公司分红等权益。该股东获知后委托刘俭律师诉讼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法院支付了刘律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认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该股东在刘律师帮助下重新取得股东资格及相应财产权利。
  这种案件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些公司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欠缺,在公司的管理中,法院重在审查程序是否合法,对实体处理问题本着尊重公司管理的原则,一般不干涉,所以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如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股东会议的通知和确认、决议的表决数等,以免不必要的纠纷。有限责任公司有着“资合性”和“人合性”,规模不是很大,股东通常参与经营管理,但是不因其退出经营管理就可以剥夺其股东权益,从现代企业发展趋势来看,有限责任公司更重视“资合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是分开的,职业经理人在迅速成长。
 

经典案例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