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俭律师,1391680090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一般都是多数表决通过,小股东经常被边缘化,甚至被无视,权利被侵犯的情形比比皆是,小股东如何制衡大股东呢?
一、股东知情权,查阅公司会计报告及账簿
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上述权利,但是查阅的范围和程序法律没有详细规定,小股东最好是制定公司章程时,将查阅范围和程序明确,否则执行时容易有纠纷。例如,账簿本身很难发现问题,原始凭证是否在查阅范围内,对小股东而言,是核对账簿是否虚假的关键。所以,小股东可以在制定公司章程时明确查阅范围,以后查账时有据可查。
二、股东收益权,公司盈余分配权利。
股东投资是期望获得收益,股东享有分红权理所当然。但是有时大股东为了吞食小股东利益或者排挤小股东,公司多年赢利也不分红。小股东真是只有出资的义务,没有分红的权利了。公司盈余分配涉及公司亏损弥补(公司账簿往往被大股东掌控,多列或者提前支出成本、少列或者迟延收入等)、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等法律要求,也涉及股东会决议等公司内部治理的程序问题,小股东一方面可以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多加考虑,另一方面行使知情权了解真实情况作出正确判决,在适当时机诉讼要求盈余分配。
三、 召开股东大会
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都可以召集股东大会,是股东选择管理者等管理行为的表现。大股东会利用多数决的制度,召集股东大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小股东利益。小股东应当充分利用公司法等法律规定,通过诉讼从程序或者内容方面否定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四、股东行使退股权
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很难。第一种情形下,大股东连续四年不分配利润,到了第五年象征性地分红,这样就可以合法规避了该款规定。司法实践中,依据此款规定得以退股的少之又少;第二种情形,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都是可遇而不可求的;营业期限是可以协商确定的,特别对项目公司,根据项目预期确定,小股东可以掌握一定主动权。
五、 解散公司请求权
小股东被大股东压迫,通常情形下难以退出,解散公司不失为一种变相的退出。司法实践中,维系公司经营是法院的首选,解散没有规定表面上那么简单。章程约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到期解散是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约定享有的权利,小股东最好不要错失章程约定期限对自己的保护。
六、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根据多数决的原则,大股东往往控制公司经营管理,小股东的表决权往往流于形式。但是根据累积投票权制度,小股东也可能在公司董事或者监事等中求得一定职位。所以,公司章程中可以针对某些事项,修改多数决为累积投票权制度。
六、股东代表诉讼
董事、监事或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包括小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诉讼利益归属于公司。但是,败诉的话,相应费用由该股东承担。从权利义务来看并不对等,股东积极性在哪?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程序和相关费用的承担,促进股东维护公司权益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