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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等特殊人群涉及劳动争议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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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频频涉及劳动争议,其中间杂股票期权和出资等民事争议,法律关系复杂,争议标的额较大。   高管人员大多掌握企业商业或者技术秘密,并存在股权激励机制,故诉讼请求往往涉及竞业禁止补偿金、股权补偿等请求,法律关系复杂,不仅涉及劳动法,还涉及到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上海家化与总经理王茁劳动纠纷一案,表面上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劳动合同法和公司法选择适用问题,实质上是另外一个案件,牵涉重大经济利益,是股权激励解锁期限及能否行权的案件。   有些公司高管就是公司创办人,是股东,在公司中享有特殊地位,公司一般不与这些高管订立劳动合同,有的公司认为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履行劳动法的相关义务,但是实践中常有这些高管离职或者退股后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私自篡改劳动合同或制造有利证据,有的带走公司印章或者公司重要材料,直接影响公司生产经营。   人力资源经理是公司整个人力资源工作运行的负责人,但是实践中有一些人事资源经理利用职权谋取诉讼利益,表现为故意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将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取走,离职后向公司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公司财务人员一般负责账目建立、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办理等事项,实践中有财务人员不给自己或者他人缴纳社会保险,而后以此为理由提出补缴保险、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为防范与上述特殊人群的劳动争议,公司企业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加强劳动合同方面的制度建设,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流程。在具体案件中,需要加强劳动者身份确认和举证责任规则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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