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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结的一起执行异议案件:王先生向庄先生借款139万余元,却未如期还款。后庄先生将其告上法庭,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将王先生名下的一套房产进行查封。
王先生的前妻张女士以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产归她所有为由,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执行。法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后,庄先生认为张女士并未办理房产过户,涉案房产应该继续执行,遂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定,张女士对涉案房产不享有足以阻却执行的实际权利,准予执行涉案房产。
浦东律师事务所刘俭律师提醒: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在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
本案中,上海一中院作出了有利于申请执行人实体利益保护的判决,保证了相关执行案件得以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