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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中防范发包方“带资”和“垫资”的要求?

施工过程中如何防范发包方要求的“带资”和“垫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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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履行过程决定了垫资施工的风险大小,也是防止发包方造成工程款拖欠的关键期。

一、承包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约定的质量完成各个 节点的施工。施工期限和施工质量往往是发包方拖延工程款,甚至是反诉承包方的理由。

二、在施工合同履行全过程中,要及时收集反映合同履行的证据材料,如让施工合同中指定的发包方代表或监理签证确认,尤其是工程增减变更和工程量确认。

    除在施工期间及时索要工程变更、洽商纪要等有效文书外,在工程竣工前一个月就应整理归档编制依据,及时与项目部沟通,编制工程结算书。

二、跟踪检查施工合同履行具体进展,如果发包方没有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节点支付进度款,超出时限时,承包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书面告知发包方停工信息并让发包方做好签收,切忌只是口头通知。在与发包方约定条件成熟时,应主动开工,以确保权益。切忌发包方未能按照约定,在承包方已大大超出节点工程量时或在完成节点工程量后仅付给少量工程款仍盲目垫资施工,防止在垫资泥潭中越陷越深。

    四、与发包方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论是何种形式的工程,均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承包方应及时主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双方履行工程验收签字盖章等相关手续。防止双方不验收签字,形成质量合格不能确认,工期按时完成不能确认就交付工程,而导致承包方维权举证不足。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的工程不宜交付。

五、在向发包方交付工程前(即:交钥匙前),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和数额支付给承包方工程款情况下,是否向发包方交付工程(即:交钥匙)需要权衡利弊。可以与发包方签订还款协议书,制定工程尾款偿付计划、明确违约责任。也可与发包方协商,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手续。在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时间如期偿付承包方款项时,承包方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拖欠时间长且数额较大,发包方没有偿还能力的,要果断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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