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约定一方个人的房产归另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反悔是否可以索回房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协议,将一方的婚前房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但是没有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离婚时,该房产登记的一方就以房产没有过户,要求撤销该行为,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该房产登记的一方以上述财产的约定系赠予行为,援引合同法关于赠予撤销的相关规定。
刘俭律师认为,上述财产约定行为系夫妻财产约定,不同于一般的赠予行为,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直接产生财产归属变动效果,任何一方不能单方变更、撤销协议内容。离婚时赠与方主张任意撤销权,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