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同性质及其效力
实务中最常见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是,通过受让项目公司股权,来获得土地使用权。当协议双方发生纠纷时,一方通常抗辩理由是:
1.民事法律行为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因此协议性质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2.以股权转让形式达到非法转让土地的目的,协议无效。或者存在非法倒卖土地刑事犯罪,协议无效。或者转让前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协议无效。
然而,通过司法实践来看,法院还是倾向性认为:
1. 协议性质仍然为股权转让合同,而非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 若无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情形,该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3. 即使构成刑事犯罪,股权转让合同亦不必然归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