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预售合同,未办产证如何维权
开发商和购买方签订了《预售合同》之后多年未办理产证,购买人如何维权?
《预售合同》系开发商和购买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开发商向购买方交付房屋,但其未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未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及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交付的房屋视为不符合交房条件,开发商系构成违约,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若房屋大小产证一直未办理,违约状态一直存续,购买方可随时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若大小产证已无法办理,交房条件无法实现,此为开发商的原因,购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即,合同解除后购买方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索要损失赔偿。
但开发商违约后,购买方也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故应当注意,购买方明知系争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使合同无法实现,而未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以结束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非正常状态,对此造成的扩大损失购买方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