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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承包也须承担经济补偿

内部承包也须承担经济补偿

 

赵某某等十五名员工,自2015年以来一直在上海某建材市场中的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店面从事销售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去年底该店面经营负责人王某某突然通知全体员工经营不下去,即刻歇业了,而且王某某也消失了,没有给付任何经济补偿。

该十五名员工委托刘俭律师仲裁后,上海分公司提供了与王某某承包经营的合同和上海分公司每月支付给王某某承包费用的银行转帐记录,说明十五名员工与上海分公司没有劳动关系。

刘律师深刻分析了这些员工来到上海分公司的途径(王某某是以上海分公司名义发布招聘广告的)、员工管理方式(上海分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和对外销售名义(名片、销售票据均为上海分公司),指出上海分公司与王某某承包关系是其内部关系,免除上海分公司对员工的法律责任。仲裁院采信了刘律师意见,支持了经济补偿。

刘律师指出用人单位需要明确内部承包关系的法律风险,在内部承包合同中,不仅需要明确承包人的法律责任,而且需要加强管理,明确承包人聘用人员的用工主体,避免相应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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