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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产分割,直接判决变卖房产,便于执行

共有房产分割,直接判决变卖房产,便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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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赵女嫁给李男,两人2016年离婚,2017年赵女要求分割拆迁安置中获得的房产。拆迁中,赵女和李男及两人的未成年的子女小李共同分得一套房产,李男父母另外分得一套房产。看起来,这是一件普通的拆迁安置后的共有房产分割的纠纷,各人的份额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刘俭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与李男取得联系,和他协商由他出资购买赵女房产份额的方案。李男几天后回复刘俭律师,说无法满足短期内支付全部折价款。

本案中,赵女经济能力有限,无法出资购买其余份额。赵女向刘俭律师提出的要求是,房子给李男和小孩,由李男尽快给付相应房屋折价款,赵女工作生活在上海,也要购置房屋居住。但是李男也是一般工薪员工,难以一次性或者短期内支付房屋折价款。

为了实现当事人赵女利益最大化,刘俭律师团队经过研究,变更诉讼请求,首先要求确认房产份额,其次要求变卖房屋、取得相应房款。第二项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直接判决可以变卖涉案房屋,免除执行不能的后顾之忧。对此,刘俭律师论述了房屋不变卖的情况下李男经济不足偿付赵女房产份额;李男父母另有房屋,李男和小李不存在居住问题,打消了法院的疑虑。最终,法院支付了刘俭律师的全部诉讼请求。之后,赵女申请强制执行,迫于变卖房产的压力,李男东借西凑,及时支付了赵女房屋份额的折价款,实现了赵女的购房计划。

 

点评:

通常类似案件的处理是,赵女房产份额归李男所有,李男支付对应折价款。如果按照赵女的诉求,法院可能会判决赵女的房屋份额给李男,李男给付房屋折价款给赵女。但是这样存在很大风险,李男偿付能力较差,可能履行不了,即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法院执行庭一般也不会变卖房产。最后,赵女可能面临失去房屋份额,折价款也拿不到,更不要说实现另外买房的计划了。刘俭律师为了当事人的利益着想,不仅考虑争取有利判决,还要考虑怎么实现判决内容,通过变更诉讼请求,根据《物权法》第一百条第一款“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实现了当事人的想法。

 

提醒:

刘俭律师提醒,凡事多想一步,防范风险。房屋买卖时,可以办理预告登记,切实保障将来实现债权。出借巨额资金时,办理房屋等抵押登记,减少债务逾期风险。诉讼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保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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