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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屋或者补偿款分割纠纷中考虑因素

没有实际居住也分得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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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上海城镇的发展,房屋拆迁越发频繁。拆迁安置房屋签下来了、补偿款拿到了,如何分配分割往往产生问题。站在不同的角度,会有不同的诉求。协商不成,只能诉至法院。
拆迁安置房屋或者补偿款分割纠纷,法院通常作为共有物分割纠纷处理,主要解决拆迁房屋被安置人员对安置房屋或者补偿款如何分割。
 
     赵某为李某的侄子,是回沪知青子女,1989年回到上海后要把户口迁回上海,要在上海上海和工作,和李某协商后,李某同意将赵某户口迁至李某居住的公房内。由于李某房屋面积小,赵某不得不在其他亲戚家暂住或者租房在外居住。2004年,李某房屋列入拆迁范围,动迁组认定,李某赵某等六人列入应安置人口范围,以李某为承租人的该户总共获得动迁安置房屋两套。
赵某咨询多家律师事务所后,最终选择刘俭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刘俭律师团队首先与李某协商解决,李某强调房屋的承租人是李某,房屋来源与赵某没有任何关系,当初是帮助赵某解决落户问题,才让他把户口迁至该房屋处,拆迁安置分得的房屋与赵某没有任何关系,至多出于情份,补偿赵某5万元。刘俭律师团队研究后,确定诉讼方案,诉至法院。法院经过三次开庭,最终判决李某等人给付赵某86万余元。
 
刘俭律师团队庭审中提出,尽管公房来源与赵某没有直接关系,但是公房是国家的财产,公房的拆迁补偿是对承租人和同住人居住权利的补偿,承租人和同住人在动迁款分割中的地位基本是等同的。赵某户口在此处,因为房屋面积较小,无法实际居住,依法应当认定为同住人,属于应安置人口,而且动迁补偿也是按照包括赵某的人口因素补偿的,赵某应当享有要求分割动迁补偿款(房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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