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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例行走访法律顾问单位上海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时,刘俭律师回复了销售部门关于合同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修改变更事项,并提出了防范风险的方法和措施。
在和人事部门沟通中,发现公司因为要开拓中西部市市场,准备招聘五名销售人员,招聘广告中对该岗位注明只招收“男性”,询问原因,人事经理说是路途遥远,女性出差不方便。
刘律师立即指出这样的限定违反《宪法》《劳动法》等法律规定,有就业歧视风险,如果被某些媒体曝光,对公司的负面影响将不可估量,何况公司是欧美企业一向重视自身声誉和形象的。刘律师建议公司在筛选应聘人员时,根据岗位特殊情况来甄选面试人员。人事经理经听后欣然接受意见,果断取消了招聘网站上岗位的性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