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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离婚时,一方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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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结婚前,一方对自己所有的房产当然享有所有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其权益。而结婚之后,如果没有婚前协议的特别规定,一方利用其婚前财产置换的房屋(包括卖了再买或者拆迁置换)属于夫妻共同共有,那么,在结束婚姻关系时,该房产该如何分割呢?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由此可知,在系争房屋系婚后一方将其婚前财产买了再卖而置换所得的情况下,可以由双方自由约定如何分割该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没有约定或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分割。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通常会遇到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系争房屋系婚后一方婚前房产置换所得,产权登记在双方当事人名下,且有明确的共有比例。离婚时,产权归于贡献较大的一方,按共有比例支付给另一方折价款。


第二,系争房屋系婚后一方婚前房产置换所得,在双方当事人都有出资的情况下,产权登记在一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名下,并不影响其中一方请求支付相应的折价款。离婚时,产权归于贡献较大的一方,考虑置换前房屋的面积、价值、增值情况,以及双方所尽权利义务的大小等,按出资比例、该房屋现有价值支付给另一方折价款。


第三,系争房屋系婚后一方婚前房产置换所得,产权登记在双方当事人名下。双方当事人结婚时间较久(如10年以上),已不清楚出资的具体比例。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贡献较大的一方适当多分,贡献较小的一方适当少分,在婚姻关系中有过错的一方适当少分”的原则进行分割。


在上述情况下,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一方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若其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系争房屋是自己婚前的房产置换所得以及另一方对该房屋的贡献几何,那么负有举证责任的该方将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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